商務部對原產韓國 臺灣地區和美國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商務部公布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
2018年2月12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14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裁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決定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產品實施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根據裁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時,應依據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傾銷幅度(5.0%-10.7%)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應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7年6月23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始終本著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嚴格按照中國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公布了該案初裁裁定。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4號關于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14號
【發布日期】2018年2月1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6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存在傾銷,中國大陸苯乙烯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
被調查產品名稱:苯乙烯,又稱乙烯基苯、蘇合香烯、乙烯苯。英文名稱:Styrene,又稱StyreneMonomer(簡稱SM),Phenylethylene。
具體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或淡黃色的油狀液體,有芳香氣味,能與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學性質活潑,遇高溫或者火種易燃、易爆,受熱、見光或在過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種重要的基礎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可發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樹脂、不飽和聚酯樹脂(UPR)、熱塑性彈性體(SBS)、丁苯橡膠(SBR)、丁苯膠乳(SBL)等。苯乙烯還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間體蒽醌、農藥乳化劑、醫藥、選礦劑苯乙烯膦酸等。同時,苯乙烯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2500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韓國公司:
1.韓華道達爾株式會社 7.8%
(HANWHA TOTAL PETRO CHEMICAL CO.,LTD.)
2.麗川NCC株式會社 7.8%
(Yeochun NCC Co.,Ltd)
3.樂天化學株式會社 8.4%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株)LG化學 8.0%
(LG Chem,Ltd.)
5.SK綜合化學株式會社 8.0%
(SKglobalchemical Co.,Ltd.)
6.其他韓國公司 8.4%
(All Others)
臺灣地區公司:
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5.0%
2.其他臺灣地區公司 5.0%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利安德化學品公司 9.2%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國華美苯乙烯公司 10.7%
(Westlake Styrene LLC)
3.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9.6%
4.美洲苯乙烯公司 9.6%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其他美國公司 10.7%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苯乙烯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地區和美國的進口苯乙烯反傾銷調查的初步裁定.docx
商務部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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